1、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实行零费率。
2、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八十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五百五十元。
3、按规定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
需要收取不动产登记费6种情形:
1、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
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林地的使用权;
4、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地役权;
6、抵押权。
这六种情形在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需要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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