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怎样确定相对人追认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1、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向相对人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确认其追认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3)、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4)、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民法典》第三十七条
二、追认的成立要件
1、行为人必须以本人的名义实施了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行为的本质就是行为人代表本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若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则不存在追认问题。
2、本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
对效力待定行为进行追认时,本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这不仅指本人在追认时必须具备行为能力,而且本人在实施民事行为时,也必须具备行为能力。
3、被追认的行为必须具备合法性
被追认的效力待定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如果承认对非法行为可以追认的话,无异于允许行为人可以实施非法的行为,而后由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有违于追认制度的基本原则,并且与我国的现行法律相抵触。但是,对于完全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以及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应当加以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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