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近期一寸彩照4张;
(三)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老工伤人员身份审核确认表(伤残军人旧伤复发、伤与非伤界定及委托鉴定的除外);
(四)工伤职工的医学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主要检查检验报告等医学材料;
(五)法规、政策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1.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和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提供《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2.革命伤残军人旧伤复发申请鉴定的,应提供伤残军人证;
3.申请人为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申请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4.申请伤与非伤界定的应当提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伤与非伤鉴定通知书和事故经过说明。
5.申请再次鉴定的,还应提交初次鉴定的结论书、结论通知书原件,伤残等级鉴定的还应提供初次鉴定的伤残证原件。
上述材料除第(一)项及有特殊规定的外,均查看原件后保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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