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并公司股东会分别作出合并决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4)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5)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6)合并各方或者一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报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7)调账、报表合并等会计处理。
(8)合并报表后实收资本的验证。
(9)自作出决议之日起90日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吸收合并被吸收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存续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新设合并设立公司申请开业登记,合并公司申请注销登记。
(10)存续或新设的公司在核准变更登记之日起3-日内通知因合并而注销的公司债权人和债务人。
一、企业合并好处
1、吸收技术和经营管理能力,如为了获得某项技术,购买掌握这项技术的企业;
2、加快企业发展,如为了尽快扩大市场占有率;
3、经营和生产多角化;
4、控制原材料、资源、以获得更大的市场支配力;
5、获得税收、金融上的好处,这种动机与政府政策和金融企业的政策有关;
企业合并程序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
被合并企业股东在合并中取得的股权支付额不得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或者是同一控制下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符合上述条件并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其转让的资产价值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对应于股权支付的资产价值,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直接以资产、负债在被合并企业时的计税基础作合并企业接收的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另一部分是对应非股权支付的资产价值,按非股权支付金额占被转让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公司合并有哪些限制呢
我国公司法对此没有规定,在理论上,这一问题存在三种学说:
(1)自由说。认为公司合并并不应有种类的限制。
(2)严格限制说。认为只有同种类公司方可合并,并且,合并之后的公司仍应为同种类公司。
(3)适当限制说。认为对不同种类公司的合并采取适当限制。
许多国家的公司立法采取了适当限制说,对不同种类的公司之间的合并以及合并后的公司类型作了限制。如德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接收有限责任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接收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可以与其他有限公司合并,但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因合并而设立的公司,须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与另一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应经法院认可,否则无效。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合并者,其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公司,应以股份有限公司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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