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借钱不还老婆状告老公
时间:2023-08-17 08:30:20 2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兰州市首例婚内债务纠纷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案中妻子将欠钱不还的丈夫告上法庭。一审法院依法判令丈夫连本带利偿还,二审法院仍维持了原判。然而,一些读者提出疑问,夫妻关系存在期间,财产还分彼此吗?丈夫将钱还给妻子之后,这笔钱是否又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呢?

妻告丈夫

婚前借的钱立即还我

据法院查明,周-强(化名)与其妻子是2004年11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的。而这起债务关系产生于2004年1月1日,周-强向其现在的妻子借款13万元,约定年利息为10%,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利息,并由周-强立下了借据。后周-强陆续偿还了妻子近5万元。结婚1年多后,周-强与妻子发生争执,妻子拿出那张借据,要求丈夫还钱。而丈夫却说:“我是你丈夫!你是我老婆,还啥钱!”妻子一怒之下,将丈夫告上法庭,目的不是离婚,只是想要回自己的钱。

一审判决

丈夫连本带息偿还

2006年8月,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判令被告周-强10日内连本带息还清其妻子共10万余元。周-强不服,上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诉称

写借条是为了给一个保证

周-强上诉称,写借条只是为了给妻子一个结婚保证,其实根本不存在借款关系,同时,周-强认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原告辩称

以你的短信为证

二审中,周-强的妻子当庭提交了周-强借款、还款5万元及“我一定会把钱还给你”的短信等证据。二审法院对这些证据予以确认,并确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终审判决

维持了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周-强在婚前向其现在的妻子借款13万元这一事实有书面的借条、周-强发给其妻子的短信及后来还款近5万元等事实相互印证,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即便是之后双方结婚也不例外。而个人债务应由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清偿。据此,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针对本案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的赵-磊律师。

记者:《民法典》中,对婚前财产如何如何规定的?

律师:《民法典》里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前财产约定公证是指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所有的财产做出的不作为婚后共有财产的约定,在婚前、婚后均可办理,不受登记与否的限制。应注意,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必须男女双方共同在场。

记者:本案中,周-强是否可以动用家里的钱给妻子还账,而还账的这笔钱是否又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呢?

男子婚前借钱不还配偶不担责

婚前欠的债,妻子要不要一同偿还近日,这样的一起案件在镜湖区法院审结。法院最终判决表明:谁欠的谁还。

2010年,刘某以经营需要为由多次向王某借款。2014年8月,双方进行对账,核实刘某尚欠王某借款本金140万元,从2013年7月起的利息未给付。

对账后,王某多次向刘某催要借款,刘某始终没有归还,王某便将刘某夫妻二人一同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归还140万元借款本息。

刘某夫妻答辩,刘某欠王某140万元本息属实,但该债务是刘某在婚前借的,虽然对账是婚后进行的,但借款事实发生在婚前,故刘某妻子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夫妻于2011年5月登记结婚,而刘某与王某的多次借款均发生在刘某夫妻婚姻登记之前,王某没有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刘某在婚后继续向其借款,故140万元借款应属刘某的婚前个人债务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向王某承担140万元本息的还款责任,驳回了王某对刘某之妻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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