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则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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