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当购买房屋的消费者遇到开发商逾期交付房产这一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行使其催告权以保护自身权益:首先,若买房人希望解除合同关系,必须首先进行催告行为;其次,若经过书面通知后的三个月时间内,开发商仍旧未能按期交房的话,那么购房者便有权依法终止或解除该合同。也就是说,当购买房子的客人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他就有资格解除合同:第一,开发商延迟交付房产;第二步是采取相关催告措施;第三点则是在发出书面催告之后的三个月之内,开发商仍未履行义务交出房产。此外,购买者拥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力的有效期是从催告之日算起的三个月以后正式开始,直至一年期满为止。在此期间内任何时候,购买者都可以直接通知开发商终止合同。然而如果超过一年期限,购买者将永久性丧失这一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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