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发布的通知:关于过去一趟的说明
时间:2023-10-01 16:00:07 38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这段内容主要讲述了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方面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或无法自理且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监视居住的条件包括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且需要采取取保候审。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的时间限制为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

检察院通知当事人,过去一次可能是当事人违法规定需要配合。在取保候审期间检察院叫人去的可能是案件有了新进展或者当事人违反了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素 材 】 检 察 院 通 知 当 事 人 过 去 一 次 的 含 义

在取保候审期间,检察院需要履行核实情况、告知义务,这是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如果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应当附卷。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在取保候审期间,检察院需要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确保其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检察院通知当事人,过去一次可能是当事人违法规定需要配合。在取保候审期间检察院叫人去的可能是案件有了新进展或者当事人违反了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在取保候审期间,检察院需要履行核实情况、告知义务,这是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如果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应当附卷。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在取保候审期间,检察院需要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确保其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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