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版教材的法定许可。即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推荐阅读:著作权限制规定
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此项规定同时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即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5.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即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己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著作权法定许可的特点有哪些
强制许可的主要情况如下:
著作权法定许可的特点如下:
1、许可作品必须是已发表的作品;
2、用户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著作权人发表不得使用声明的,不得使用。
法定许可除支付使用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从设定目的来看,合理使用的设定主要是从个人使用的角度,满足用户对文化产品的个人需求,允许小规模使用他人作品,而法定许可是为了简化作权许可程序,促进作品的广泛快速传播而设定的;从使用对象的角度来看,在大多数情况下,合理使用仅限于已发表的作品,个别情况下也可以是未发表的作品,而法定许可的对象只能是已发表的作品,因为法定许可的使用范围通常很大,一旦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将严重侵犯作权人的发表权;从使用目的来看,合理使用通常需要非营利性,而法定许可没有要求,可以是非营利性的,也可以是营利性的,大部分是营利性的;从权利限制的角度来看,在合理使用中,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受到限制,而法定许可在精神权利之外,为作权人保留了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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