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定许可的特点如下:
1、许可作品必须是已发表的作品;
2、用户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著作权人发表不得使用声明的,不得使用。
法定许可除支付使用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从设定目的来看,合理使用的设定主要是从个人使用的角度,满足用户对文化产品的个人需求,允许小规模使用他人作品,而法定许可是为了简化作权许可程序,促进作品的广泛快速传播而设定的;从使用对象的角度来看,在大多数情况下,合理使用仅限于已发表的作品,个别情况下也可以是未发表的作品,而法定许可的对象只能是已发表的作品,因为法定许可的使用范围通常很大,一旦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将严重侵犯作权人的发表权;从使用目的来看,合理使用通常需要非营利性,而法定许可没有要求,可以是非营利性的,也可以是营利性的,大部分是营利性的;从权利限制的角度来看,在合理使用中,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受到限制,而法定许可在精神权利之外,为作权人保留了获得报酬的权利。
著作权法定许可的5种情形
法定许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根据法定许可而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
法定许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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