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规定:
(1)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第十条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对投资公司将财政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2)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投资公司将财政资金存入金融机构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以参股、控股方式对外投资而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但投资公司将财政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国税函[2001]1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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