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征缴常见问题
时间:2023-04-23 18:10:34 1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什么是社会保险费?

答:社会保险费是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统称。

二、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有哪些?

答: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农民合同制工人及农民临时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城镇范围内的各类企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答: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也称为计费依据,具体分为职工个人缴纳、单位缴纳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缴费工资基数。

1、缴费单位的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其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年新成立缴费单位的职工或缴费单位当年新增的职工,其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本人当年第一个月工资确定。

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本人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2、缴费单位单位缴纳的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当月工资总额确定。企业职工参保多个险种的,其各险种的月缴费工资基数应相同。单位缴纳的月缴费工资总额不得低于职工个人缴纳的月缴费工资总额。

3、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工资基数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确定。

四、我县社会保险费的费率分别为多少?

答: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的费率为20%,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的费率为8%;城镇个体劳动者的费率为20%。(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单位缴纳部分费率为20%,职工个人缴纳部分费率为4%)

基本医疗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按缴费基数的9%缴纳,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的费率为2%;企业缴纳部分的费率为6%。

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的费率为2%,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的费率为1%。

生育保险费的费率为0.8%。

工伤保险费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一类行业0.6%,二类行业1%,三类行业1.2%。工伤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实行浮动费率,具体标准依据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规定执行。

五、缴费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答: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六、缴费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

答:《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计算应缴费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本单位及其应代扣代缴单位参保人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其中,城镇个体劳动者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缴费。缴费单位申报缴纳社保费时,应填报《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并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首次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在填报《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参保人员明细表》(简称《明细表》),《明细表》的本月缴费工资基数可不计尾数,并以十元为整数单位,元位数以下为零。《明细表》内容包括缴费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缴费单位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本年度《明细表》,其他月份不需报送。

七、为什么要实行社会保险费自行申报缴费制度?

答:缴费申报是社会保险费征缴的一个重要环节。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缴费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实行缴费申报制度有利于明确征缴双方的法律责任,有利于缴费单位树立社会保险意识和缴费主体意识,有利于强化缴费单位自觉、真实申报缴费的责任意识,促进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

八、社会保险费可以减免吗?

答: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按照统筹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缓缴社会保险费,但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在批准的期限内免收滞纳金。

九、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答: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其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2)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3)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逾期仍不缴纳的,除依法追缴外,对缴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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