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6月20日中午,服装厂集体职工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李春英等五位职工因中毒病情严重,被当即送到医院进行抢救治疗,李春英因中毒较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余四人经抢救治疗脱离危险。后经事故调查,中毒原因是该厂职工食堂从市场个人小摊采购的猪肉变质造成的,27日服装厂经研究对因中毒事件受害者均按工伤处理,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本案中职工集体食物中毒按工伤处理是正确的。职工在企业集体食堂就餐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是因企业管理不善,对食堂食物购置渠道审查管理不力,食物安全卫生质量把关不严,食物不符合卫生条件等企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并非职工本人责任。因企业原因造成职工伤、残、亡,就应由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此,本案例职工在单位集体食堂就餐,因吃变质的肉食中毒造成伤、残、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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