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所需材料
1、凡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及男职工的配偶符合国家规定生育时,在预产期一个月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劳资负责人或本人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生育服务证、《身份证、职工自行选择定点医院生育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单位证明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定点医院的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手续。
2、已办理生育介绍信的女职工生育后,由用人单位劳资负责人凭《出生证明、出院小结,填写《大丰市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一次性围产检查费。计划生育手术费。未办理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的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后,由用人单位劳资负责人凭《出生证明、出院小结、有效医疗费票据及医疗费清单,填写《大丰市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或《大丰市用人单位职工计划生育待遇审批表,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一次性围产检查费或计划生育手术费。
3、定点医院凭女职工的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出院小结、有效医疗费票据及医疗费清单,填写《大丰市参保单位职工定点医院生育医疗费结算审批表、《大丰市参保单位职工定点医院计划生育费结算审批表,结算其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
4、失业女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或男职工的配偶符合规定生育时,办理生育介绍信手续后,其生育医疗费由定点医院负责办理结算审批手续;失业女职工生育后由本人填写“大丰市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加盖我局职业介绍所公章后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一次性围产检查费结算审批手续,其生育津贴不予结算;男职工配偶的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一次性围产检查费不予结算。
5、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一年以上且连续缴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在2011年7月1日之后生育的灵活就业女性人员(未在其他渠道享受生育待遇),凭《生育服务证、《出生证明、出院小结、医保卡、有效医疗发票及医疗费用清单、市医保中心出具的参保情况证明等资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和一次性围产检查费定额补偿结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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