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照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日照市城镇非农业户口8年以上(含本数,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不受此年限限制)且在日照市工作并居住。
2.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日照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3.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本数)。女满13周岁、男满15周岁以上的异性(指父女、母子、姐弟、兄妹)同住一个房间的,其人均住房面积可放宽至12平方米。
4.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①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②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③已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④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⑤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发生任何房地产买卖或其他产权转移行为。
二、日照经济适用房申请材料
1.申请表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离异或丧偶的家庭须提供相关证明。
2.家庭住房证明材料: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地产的证明资料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地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证明。
3.家庭收入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
4.因在日照市大专院校读书而取得日照市户籍且毕业后落户日照市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日照市工作的相关证明。
5.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6.属市民政局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提供《日照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日照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或《日照市工会特困职工证》。
7.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孤老、残疾人及受到市政府以上各级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8.家庭资产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日照经济适用房办理流程
1.领表
领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
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各区办事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受理申请。
3.初审和公示
各区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户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初审,并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4.复核
市房委办自收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5.核准和公示
市房委办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及住房保障方式等在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6.安置
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应当立即签署《选房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签**房合同。申请人拒绝选房的,或经选择不能选定住房的,或已签署《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房合同的,或取得房号后放弃购房的,视同放弃本次购买资格;放弃购买资格的,5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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