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1、混淆行为;
2、强制性交易行为;
3、行政强制经营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
5、虚假宣传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7、低价倾销行为;
8、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0、诋毁商誉行为;
11、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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