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取得的财产。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仍然可以从事某些必要的民事活动,比如决定继续履行破产企业尚未履行的合同等,这就存在着取得财产的可能。在破产案件受理时的债务人财产也存在产生收益的可能,这部分财产应属于债务人财产。在这一时段内取得的财产,既包括实物财产也包括财产权利。主要有几种:因破产企业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由于这种合同属于双务合同,破产财产在接受给付时有相应的给付,而且这种给付通常具有等价性质;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例如,公司股份的年终分红,在合资企业中获得的利润分配;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或转让所得。例如房屋出租的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带来的收益以及破产财产转让价值超过其账面净值的差额部分。
一、清算组的工作有哪些
1、清算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具体包括:(1)接管企业的财产状况说明书和债权债务清册,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的,清算组可自法院接受移交。(2)接管破产企业的一切财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履行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拒绝移交的,清算组得申请法院强制移交。(3)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有关破产财产的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在清算组接受移交之前,破产企业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第二,保管和清理与破产企业有关的财产。
包括:(1)调查破产企业的财产和有关业务的状况并有权向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
(2)清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并就有关财产进行登记造册。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员须根据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3)实施必要的保全措施。
(4)着手全面收集破产财产,必要时得提起诉讼或者提请仲裁。
第三,为清算目的,继续破产企业的营业。
第四,为开展清算活动,可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一定数量的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五,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合同。
第六,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第七,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处理、变价和分配。
第八,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办理破产企业的注销登记。
二、破产企业清算组的主要职责
1、接管破产企业。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管组的,由企业监管组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进行移交;
2、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
3、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4、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
5、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6、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7、提交清算报告;
8、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9、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10、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可见,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其对外代表机关(一般为法定代表人)和内部执行机关(一般为董事会、总经理和各业务科室)依法已不能再继续履行企业正常管理职责,其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的职责由清算组接管后代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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