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清偿的顺序为:第一、破产费用;第二、共益债务;第三、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四、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清偿的顺序为:第一、破产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第二、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是什么?
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是指,在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破产财产清偿的先后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破产申请受理时,破产申请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先行以破产申请受理时的财产作为清偿债务的财产。
2. 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申请人取得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优先用于清偿债务。
3. 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申请人取得的财产,未能清偿债务的,依次用于下列债务的清偿:
(1)破产申请受理时,破产申请人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申请人欠缴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3)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申请人欠缴的税款;
(4)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申请人欠缴的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产生的民事案件受理费、诉讼费以及执行费。
综上所述,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以破产申请受理时的财产作为优先清偿的财产,其次是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最后才是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产生的民事案件受理费、诉讼费以及执行费。
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是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需要遵循的重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此有具体规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分为三种情况:首先,破产申请受理时,破产申请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先行以破产申请受理时的财产作为清偿债务的财产;其次,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申请人取得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优先用于清偿债务;最后,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申请人取得的财产,未能清偿债务的,依次用于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以及民事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和执行费的清偿。因此,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以破产申请受理时的财产作为优先清偿的财产,其次是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最后才是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产生的民事案件受理费、诉讼费以及执行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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