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程序由提示、支付、签收并收回汇票三个阶段构成。
(1)付款提示
持票人想获得付款,须为付款提示,即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汇票,要求其付款。提示是付款的必经程序。
付款提示的效力。对持票人而言,提示发生追索权保全的效果。持票人如在法定期间不为付款提示,对其前手丧失追索权。对付款人或承兑人而言,经提示后不付款,即构成债务不履行,应负迟延责任。
付款提示的期限。各国票据法规定的提示期限不尽相同。我国《票据法》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持票人应按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2)付款
付款时间与数额。持票人按照上述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付款的货币。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付款审查与法律责任。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以恶意或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3)签收与收回汇票
汇票是缴回证券。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帐收入持票人帐户,视同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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