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书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阅有关部门报送的材料申请人
(2)询问申请人有关登记事项
(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4)需要实地检查的,应当进行检查。在现场检查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提供协助,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利益,对促进土地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加强产权保护。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脉”。通过确权,可以进一步明确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农民可以使用他们自己的权证抵押贷款。在我区,由于部分农户无法提供担保,抵押物不足,贷款难的问题时有发生。登记发证后,随着相关政策的出台,农民可以使用自己的权证办理抵押贷款
这有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原始依据。耕地面积不清、面积不清的,承包地流转风险很大。不仅农民不信任土地流转,而且土地规模经营主体难以放心经营,这必然制约现代农业的发展
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民的市场支配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管理制度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登记后,农民的承包权益更加明晰和固化。当农民外出务工或迁移户籍时,他们不再需要考虑自己的土地。他们还可以依法将承包地转让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换取实物或者租金。这样,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增加,加快城镇化的步伐
相关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的职责出台后,我们也了解到,如果在办理证的过程中,发现该部门工作人员没有履行好职责,当事人事后也可以维权。对于维权的具体内容,应积极寻求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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