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上海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夫妻双方都是上海的外迁人员和没有子女的外迁人员分别提出了落户条件。同时,细则也对不同情况下的落户方式和条件进行了详细说明。
如果夫妻双方都是上海的外迁人员,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办理:1.可以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同时或者先后落户;2.如果他们没有子女,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者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3.如果他们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被判处刑罚等原因被注销了上海户口,他们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者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二)夫妻一方为上海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2.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上海支内、知青的,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其本人拥有的上海合法住所处落户。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随迁,或待上海支内、知青回沪落户后再申请;3.上海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上海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三)上海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领养过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上海外迁人员子女落户新规定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完善本市外迁人员子女落户政策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外省市迁入本市的学生及其父母,可在本市办理落户手续。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促进人口资源合理配置,同时进一步推动上海社会经济发展。
从法律层面来看,这一政策的实施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户口的迁入、迁出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规定。同时,《上海市户口管理办法》等法规也对户口的迁入、迁出做出了具体规定,包括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流程等。
然而,这一政策的实施也存在一些潜在问题。首先,外省市迁入的本市学生及其父母可能需要面临较大的生活适应困难,尤其是在陌生的环境中生活和学习。其次,由于上海市人口众多,社会资源有限,外省市迁入的本市学生可能难以找到适合的教育资源和就业机会。
因此,在实施这一政策的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逐步完善相关措施,为外省市迁入的本市学生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促进其融入上海社会,同时也应当严格规范管理,确保政策的公平、公正、公开。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完善本市外迁人员子女落户政策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促进人口资源合理配置,进一步推动上海社会经济发展。从法律层面来看,这一政策的实施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上海市户口管理办法》等法规。然而,这一政策的实施也存在一些潜在问题,相关部门也应当逐步完善相关措施,为外省市迁入的本市学生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促进其融入上海社会,同时也应当严格规范管理,确保政策的公平、公正、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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