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售房屋不迁户口的房屋买卖违约
时间:2023-06-04 20:16:14 3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二手房买卖,偶尔会碰到售房人仍将户口挂在原房屋内,如此尴尬的窘态场面竟然让市民刘先生碰到。他以百万元的价格购买二手房,双方办理了产权过户及房屋交接手续,刘先生一家也实际入住该房屋,但售房业主儿子等3人户口却不愿迁让。无奈,刘先生将年过六旬的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以总房价105万元为基数,按每天千分之一计算追究违约金。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王女士支付从2009年1月16日至户口全部迁出止的违约金,以总房价人民币105万元为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

2008年2月上旬,刘先生与王女士签订了二手房合同约定,王女士将自己名下地处新闸路某号房屋,以105万元价格出售给刘先生。合同还约定:每逾期1日,应支付总房价的千分之一违约金。在售房补充条款中还记载:双方应于交房当日至物业管理处办理物业更名手续;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迁出该房屋原有全部户口;若违约,刘先生有权将房屋尾款人民币壹万元,不再支付给王女士。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刘先生于2008年3月19日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双方办妥了房屋交接手续。3月22日,刘先生一家户籍迁入该房屋。2008年9月5日,王女士户籍迁出诉争房屋,但该房屋内仍留有王女士儿子,儿媳及孙子的户籍未迁出。刘先生因王女士尚有户籍未迁出,故没有将房款尾款1万元支付。

2009年8月中旬,刘先生诉至法院称,王女士违反签署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至今未将留在系争房屋内其儿子等3人户籍迁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以总房价105万元为基数,承担每天千分之一违约金。

法庭上,王女士辩称对买卖房屋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首先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是指房屋交付,并不是户籍迁出;其次她本人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将户籍迁出该房屋,却无力要求儿子一家的户籍迁出;再次虽然儿子一家的户籍没有迁出,但这对刘先生没有产生任何损失,且刘先生也扣除了房款的尾款1万元;最后刘先生主张违约金计算标准太高,要求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

法院认为

房屋买卖违约,不仅是指房屋的交付违约,还包含出售房屋内的户籍迁出清空违约。合同约定王女士有义务在2008年12月31日前,将所售房屋内的户籍前全部迁出,但直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该房屋内尚有王女士儿子一家3人户籍未迁出。而王女士抗辩无力要求儿子一家户籍迁出,该抗辩理由不属于法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责理由,应承担违约责任。刘先生要求以总房价105万元为基数,承担自2009年1月16日起至户籍全部迁出日的违约金符合约定,但所主张的计算标准过高,王女士请求予以调整,遂法院酌情调整为每日万分之五为妥,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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