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吴忠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1.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董事/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商投资的公司提交董事的任职文件,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
3.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仅限于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外国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5.《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6.公司章程、合同(合同仅限于依照《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7.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8.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9.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10.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二、吴忠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法律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九十二条(建议标明条款: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修正)(已失效,建议核实)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3.【行政法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国务院令第567号)
第五条第一款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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