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文件在法庭上具有直接证据效力,特定的法律行为仅经过公证证明方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同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务类公证文书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通过诉讼等程序。
在办理公证之后,公证文件将成为法庭上的直接证据。此外,公证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指的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国际惯例以及当事人的约定,特定的法律行为仅经过公证证明方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最后,如果是债务类的公证文书,则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无需通过诉讼等程序,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什 么 是 监 护 公 证 ?
您好,根据提供的核心内容,公证员在办理监护权协议公证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委托监护人、受托监护人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监护人的《户口簿》、十六周岁以上公民还须提交《居民身份证》;监护权资格证明,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及相关的协议书等;拟申请公证的《监护协议》文本;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件、证明材料。若您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联系我们。
在办理监护权协议公证时,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以确保公证的法律行为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若您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联系我们。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七条设立公证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
第八条公证机构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公证机构设立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对公证业务的实际需求等情况,拟定本行政区域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和公证需求的变化对设置方案进行调整。
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包括:设置方案拟定的依据,公证机构设置和布局的安排,公证执业区域划分的安排,公证机构设置总量及地区分布的安排。
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及其调整方案,应当报司法部核定。
第十条公证执业区域可以下列区域为单位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辖区;
(二)设区的市、直辖市的辖区或者所辖城区的全部市辖区。
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该公证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审批时予以核定。
第十一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符合经司法部核定的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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