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89)国税流字第534号
【发布日期】1989-12-07
【生效日期】1989-12-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平转高成品油差价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89年12月7日(89)国税流字第5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询问,对石油销售公司平转高差价款是否征收营业税。经研究,我们意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国发<1984>125号)规定“从事商品批发、调拨的纳税人,在商品销售后,以商品销售额减去销售商品购入原价后的差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纳税”和营业税条例(草案)案施细则“‘商品购入原价’是指所销售商品的实际进价”的规定,各级石油销售公司销售平转高成品油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同时,各级石油销售公司购进高价成品油转平价销售所出现的负差,可以从其经营成品油的正差中抵扣,本纳税期抵扣不完的负差,可向下期结转继续抵扣。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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