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鉴定可以申请多次
两次。职工因工负伤,经治疗致残,伤势相对稳定,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重新进行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残疾鉴定的程序有两种,一种是司法鉴定。一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针对不同部门进行的伤残等级鉴定。
法医鉴定主要用于公安或法庭审判。随身携带相关病历,付费即可。
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主要针对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对工伤赔偿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前提是得到工伤鉴定的决定。
如果未被认定为工伤,一般不接受伤残等级认定。有工伤认定决定的,应当提供下列伤残等级认定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通知书(原件)
因工伤认定表伤残等级(一式三份),照片栏应粘贴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并另附一张照片;
伤情材料原件(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内容包括:急诊病历、病历、书面检查报告、出院证明、出院小结、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申报前两个月内出具);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上述材料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工伤决定书签发单位的伤残等级签订部门。
拿到级别后,可以与单位协商,否则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这样,就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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