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认缴出资不到位,应承担连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还需承担违约责任并受到股东权利的限制。若股东一直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会可以取消其股东资格。
股东认缴出资不到位的,应由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以履行公司的资本充实义务,然后,由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向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另外,股东未足额出资的,除了需承担违约责任外,还会影响股东权利的完全行使,股东权利将受限至其完全缴清出资额为止。此外,若股东一直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会可取消其股东资格。
股东认缴出资未公开是否算隐形股东
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
我国的《公司法解释三》使用的是实际出资人的称呼,与其相对应的概念是名义股东或显名股东.
股份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股份认缴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或股份认缴人成为工商登记的名义股东;并由该他人根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一种持股方式。以下隐名股东、匿名股东统一采用实际出资人的表述。
隐名股东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中记载的出资人或股东是别人的姓名。沈伟伟律师:合伙人律师,昆山市企业法律服务团律师,昆山市劳动人事仲裁院法律援助律师,昆山市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专注企业日常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债权债务、民事经济类等纠纷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条【出资不足的补充】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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