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虚假出资行为会承担刑事责任。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公司未实际使用出资款项进行经营的行为。其本质特征是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
股东虚假出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所谓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其本质特征之一是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未实际出资也未能证明验资后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公司未实际使用出资款项进行经营的行为,其本质特征是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
股 东 虚 假 出 资 如 何 界 定 ?
股东虚假出资是指股东在设立公司时,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或者未实际出资也未能证明验资后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公司未实际使用出资款项进行经营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出资制度,也可能引发出资纠纷和诉讼。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于虚假出资的公司发起人、股东,还可能面临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股东虚假出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或者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民事责任是指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对公司的侵权责任,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假出资罪。
因此,股东虚假出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股东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责任。
股东虚假出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股东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责任。同时,公司也应当严格审查股东的出资情况,以保证公司的合法运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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