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罪大部分是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罪、毁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犯罪案件;故意伤害罪(轻伤),重婚罪,遗弃罪,妨害通信自有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4、5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对情节特别严重,受害人为弱势群体,受到严重伤害的人民检察院对遗弃罪提起公诉。
因此,遗弃罪绝大部分是自诉案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作为公诉案件处理,如果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若是证据不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其立案进行侦查。
一、怎样的情形构成遗弃罪?
1、被遗弃的对象
根据现行刑法第261条关于遗弃罪的相关规定,被遗弃的对象是指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2、被遗弃的情节
从刑法的规定来看,达到遗弃罪需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情形。
首先,抚养是除了提供生存所必需的条件外,在其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的情况下,必须给予救助,更不能将其置于危险境地。而拒绝抚养则意味着使他人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以及在他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时不予救助。
具体表现如下:
(1)将需要扶养的人移至危险场所。这里的危险场所只是相对于特定的被害人而言。如父母将婴儿置于民政机关门前的,应认为将需要扶养的人移至危险场所。
(2)将需要扶养的人从一种危险场所转移至另一种更为危险的场所。
(3)将需要扶养的人遗留在危险场所。
(4)离开需要扶养的人,如行为人离家出走,使应当受其扶养的人得不到扶养。
(5)阻碍需要扶养的人接近扶养人。
(6)不提供扶助,如不提供经历供给、不给予必要照料。
上述行为的本质是使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不能得到扶养。
遗弃行为情节恶劣表现于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等等。
3、遗弃行为的主体
遗弃罪的犯罪主体不仅仅局限于亲属关系,还包括基于职业、业务所产生的义务、基于法律行为与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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