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么?
时间:2023-04-02 20:32:37 4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就是属于终局;所谓最终裁决系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的行为。它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

第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最终裁决只能由法律规定。这里所讲的“法律”限定为狭义的法律,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立法程序所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它不包括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和有制定规章的地方政府发布的地方规章。

第二,由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服,只能向作出最终裁决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申诉,而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最终裁决的设置

最终裁决是指整个仲裁案件审理终结之后,仲裁庭就全部提交仲裁争议事项所作出的终局性裁决。在已有部分裁决的案件里,最终裁决主要就尚未裁决的事项作出决定。在最终裁决中的裁决不应与已有的部分裁决产生矛盾。在最终裁决作出后,除个别需要进行裁决更正、修改或补充外,仲裁程序即告结束。仲裁庭和当事人之间在仲裁进行期间存在的特别关系宣告终止。我国《仲裁法》第56条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这说明最终裁决后。当事人只能要求仲裁庭更誊文字、计算等方面的错误,但不涉及对实体问题的处理,如果当事人在法定的30日内没有提出补正请求,等于其放弃补正,愿意按原最终裁决执行。

二、仲裁裁决的种类

1.先行裁决。先行裁决是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仲裁庭就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出的裁决。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2.最终裁决。最终裁决即通常意义上的仲裁裁决,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的终局性判定。

3.缺席裁决。缺席裁决是仲裁庭在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情况下作出的裁决。仲裁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经过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情况下作出的裁决。

4.合意裁决。合意裁决。合意裁决即仲裁庭根据上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作出的仲裁裁决。它即包括根据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包括根据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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