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抵押担保合同效力怎样认定
时间:2023-03-30 08:20:34 2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三人抵押担保合同依法签订的有效。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与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这里的财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

一、房屋抵押,请问合同是否有效

如果征得抵押权人同意,买卖合同有效。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其次,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再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人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二、房屋抵押的特点有哪些

房屋抵押的特点如下:

1、房屋抵押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

2、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权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

3、负有清偿债务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权,不依靠债务人的行为实现其权利;

4、抵押物必须是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的房屋拥有所有权;

5、房屋抵押权的设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担保范围要明确。

三、房屋抵押内容包括哪些?

房屋抵押特征包括:1、房屋抵押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房屋抵押是从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条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2、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权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3、负有清偿债务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权,不依靠债务人的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4、抵押物须是房屋,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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