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格式条款解释应遵循哪些原则
1、对格式条款解释应遵循以下原则: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有提示或说明的义务;
(3)免责条款的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6、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解释原则
格式条款为合同条款,因此格式条款的解释,也应为合同解释的一项内容,自然也应适用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但格式条款与一般合同条款不同之处在于它并非是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拟定的,而往往是由格式条款提供方一方事先拟定的,因此,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也必须遵循特别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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