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登记时,抵押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文件:(l)主合同及抵押合同;(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3)抵押登记申请书;(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5)以预售的商品房作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6)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7)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如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8)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核后予以登记发证,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做抵押情况注记交给借款人,同时向银行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公证抵押登记的范围
根据>>第43条规定,下列财产作为抵押物的,可以办理抵押物公证登记:
1.公民个人所有的家具、家用电器、金银珠宝及其制品、古玩字画;
2.非企业单位所有的农业机械、牲畜等生产、生活资料;
3.非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有权处分的除交通运输工具以外的各项动产。
抵押物公证登记的管辖
抵押物公证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或抵押权人所在地的公证处。
申请抵押物公证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公民-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抵押物共有人书面意见(原件)结/离婚证(复印件)或未婚证明(原件)
主合同、抵押合同及其他合同
抵押物所有权、使用权证书或证明材料(如购物合同、发票、凭证等)(原件)
抵押物保险单(复印件)
抵押物品清单(原件)
与抵押物公证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办理抵押物公证登记的期限
受理期限:公证处在收到当事人公证抵押登记的申请,并且应由当事人提供的各项材料均齐全时,公证处应当场受理。当事人提供的各项材料基本齐全时,可先予受理并给予其五个工作日的补充材料期限。受理抵押物公证登记时,公证处按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出具收件收据。受理抵押物公证登记时,当事人按上海市公证服务费收费标准缴纳抵押登记费。
办理登记期限:自当事人提供的各项材料均齐全之日起7日内,公证处办结抵押物公证登记,并出具抵押物公证登记证书。当事人凭公证处的收件收据、登记费付费收据及其身份证领取抵押物公证登记证书。
抵押物所有权、使用权证书或证明材料(如购物合同、发票、凭证等)原件上经公证处加盖抵押登记专用章后交抵押权人占管。在抵押合同终止、解除、或抵押权实现后,经抵押权人出具同意注销抵押登记书面证明,抵押物所有权、使用权证书或证明材料(如购物合同、发票、凭证等)原件上经公证处加盖注销抵押登记专用章后交财产所有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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