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欧盟法律,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期间,如果有正当理由,应欧盟委员会的提议或应成员国的请求;或应任何出口商、进口商或欧盟生产商的请求,欧盟委员会可在自征收反倾销税之日起一年期满后,对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进行临时复审。在此期间的复审请求应当有充分证据表明,为抵制倾销不再需要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欧盟委员会应在五年反倾销措施期满前六个月发布公告。原起诉在反倾销措施期满前三个月未提出疑问的,反倾销措施予以撤销。如果原原告提出质疑,最终审查程序将正式启动。最终复审请求应当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的终止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次发生。中期审查和最终审查一般应在开始审查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中期复审后,反倾销措施将被取消、继续、加重或减轻,而最终复审后,反倾销措施将被取消或维持,自美国1984年《贸易和关税法》颁布以来,取消了年度自动审查的做法,改变了未经缔约方请求不进行审查的做法。商务部每月只公布一次可接受年度审查的案件清单,以提醒各方是否提交审查。在每年反倾销令发布一周年的当月,任何提起反倾销投诉的利害关系方,包括参与反倾销令的国内生产商、生产商或转销商以及此类货物的进口商,说明复议理由的,可以书面向部长申请行政复议;双方还可要求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以“情况变化”为由随时审查本案的裁决,并请求撤销对一个或多个出口商的全部或部分出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命令,我国出口产品受到反倾销调查时,企业应当及时作出回应,关注并参与行政复议。如果我们积极参与审查,提出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我们可以努力撤销反倾销措施或降低反倾销税率,使中国出口产品能够重返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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