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排除了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延期情况之后,只要未能按时按照约定交付房屋,便应立即启动对违约方的罚款计算程序。如果开发商在经过买方书面催促后的三个月内仍然不能完成相关义务,买方将被赋予解除合同的权利。若在催促过程中并未作出明确表示,则解约权力自权力产生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如逾期未行使该项权力,则解约权力自动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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