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人们去保险公司寻求保护。此次保险法修改的最大特点是进一步规范保险活动,使保险得到更多保障,满足了人们对保险的需求。
问:新《保险法》在这方面有没有突破性的规定?
A: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案例。2001年,J先生投保了“金融通”分红人寿保险、附加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和附加综合住院医疗保险。2005年10月15日,J先生被诊断为“病毒性肝炎、慢性肝炎、肝硬化;酒精性肝损害”。住院后,他花了3万多元。2006年1月23日,J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驳回。因为,当保险公司发现保险记录时,他们有“5年的饮酒史,每天喝250毫升白酒”。因此,当保险公司由J先生投保时,被告知J先生解除了保险合同,退还了保险费,对J先生提出的索赔不予赔付,J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其订立保险合同的情况。事实上,J先生并没有像保险单上说的那样喝酒,他的原因也是酒精性肝损伤。因此,法院认为J先生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法院驳回了J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请求。
根据修改前的《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在购买大病保险前故意隐瞒部分病情的,按照原条款,投保人以后有大病的,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因此,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法律的。但新《保险法》实施后,如果投保人的重大疾病两年内没有发生,两年以上又发生,保险公司必须给予理赔。这是新《保险法》中新的“不可抗辩条款”。有利于监督权利的行使,稳定保险合同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对长期寿险合同下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它是保险法立法中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重大突破,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问: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被保险人的病史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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