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黄燕明委员说,保险法经过修改后吸收了很多意见,但是在某些条款上,还需要在怎样更多地保护保险法有一起上诉案件法院进行调解,采取折中的办法,一个保了四万块钱,两个保了八万,最后赔了六万,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当初没有跟他(投保人)说清楚,等于是赔了一份半。第二个例子发生在另一个省,交强险都交了,刹车的时候挡风玻璃烂了,里面的乘客摔出去被所乘车轧死了,保险公司不赔,说这不是第三者,是乘车人。上诉到法院,法院裁定有利于投保人,乘车的时候不属于第三者,掉下来就属于第三者了,这样就赔付了。所以,我建议:国家出台保险法,对于那些含糊其词的、不易于理解、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的保险合同应当修改。建议保险合同的条款应该明确、易于理解,公平地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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