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未到期解除怎样赔偿保险需要补偿吗
时间:2023-06-05 19:08:10 2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劳动合同未到期解除怎样赔偿保险需要补偿吗

合同未到期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有如下情况: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三)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标准

(一)协商解除

补偿标准:

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补偿标准:

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不管是无固定劳动合同还是有期限劳动合同,只要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的,都是需要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的,如果是劳动者自愿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任何赔偿金,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

三、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怎么算

《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由于你是劳动合同自然到期,如果你本人已经没有再为企业提供劳动。你和企业间劳动关系随之消灭,那么企业是没有责任负责赔偿的。如果你还继续为企业提供劳动,而企业拒绝和你续签劳动合同的则可参考以下文件进行处理。

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5〕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和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我们制定

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一条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

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

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

津贴和用品;

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

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

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

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

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

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

偿下列损失:

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2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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