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结婚真的有法律规定吗?
时间:2023-07-31 10:41:04 3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律规定了男女双方禁止结婚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重婚、双方为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男早于二十二周岁或女早于二十周岁、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禁止结婚的情形有什么

一、禁止结婚的情形有什么

1、禁止结婚的情形有:

(1)男女双方或一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男女双方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哪些情形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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