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期交付房产的相关法律规范内容具体如下:
首先,当房屋出售方由于自身原因未能按照预定日期完成房屋交付义务,且经过多次敦促仍然无法在三个月之内予以妥善处理时,购买方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终止该份购房合同,除非双方先前已经达成了其他特殊约定条款;
其次,当确定开发商所给予的宽限期已经过期而仍无法如约完成房屋交付工作时,购置方有权利选择撤销购房合约,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已缴纳的预售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同时还需承担违约责任。若双方就此问题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购置方应当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但是需要特别留意的是,诉讼时效的限制不容忽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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