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既然承租了租赁物并实际占用并控制,就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如果因为承租人保管不善造成租赁车辆起火灭失的,承租人应承担责任。
一、质权人是否有处分质押物的权利?
没有。质押权人原则上来说是没有处分权的。因为法律规定,未经出质人的同意,是不得随便处分质押财产的,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二、寄存物发生毁损如何处理
如果寄存物损坏,如果是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有偿和无偿保管的情况下,保管人责任的大小或重量应有所不同。如果储存物的损坏是由于储存物本身的性质或包装不符合约定造成的,保管人可以证明已经履行了妥善保管义务,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当造成保管物损坏、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免费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承租人的保管义务应包括几个内容:1、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所要求的方法保管租赁物如租的是机器设备,就应将其放置在厂房里,而不应露天摆放。2、按照租赁物的使用状况进行正常的维护很多租赁物都是需要对其经常进行保养维护的,如果不进行经常的维护,就难以保证正常的运转。3、通知和协助当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时,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并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坏的蔓延或损失的扩大。有时租赁物发生故障来不及要求出租人维修,如果承租人有能力,也有可能先行对其进行维修,承租人应当先行维修,维修的费用由承租人先垫付,之后可向出租人追偿或者在租金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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