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应当承担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的责任吗
时间:2023-02-08 20:00:15 3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有下列几种情况:

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

不可抗力的条件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如承租人租赁房屋的,由于发生洪水,大水冲进房屋,使屋内的墙皮脱落,这种损坏是承租人难以克服的。按照本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免责的事由,因此,在出现不可抗力时,租赁物毁损、灭失了,承租人不承担责任。

2、因意外事件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

例如承租人租用汽车在路上正常行驶,被一违反交通规则的汽车撞坏,经过认定承租人本人无过错,汽车的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造成的。

3、因出租人不履行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

例如承租人租赁的房屋,由于雨季下雨太多出现屋顶漏雨,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进行维修,但出租人迟迟不予维修,最后导致房屋倒塌。倒塌的原因就是出租人没有对房屋进行及时的维修。

一、租赁物意外灭失案例

案情提要:

我从某旅游公司承租了一辆捷达轿车,租车时约定租金为人民币350元/天,共租2天。我办理手续后当天将车提走。第二天上午,我驾驶该车前往郊区办事,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该车起火燃烧并烧至完全无法使用。后经调查,确定该车起火是由于车内电线老化引起,现旅游公司要我赔偿车辆损失,请问我是否应该予以赔偿?

律师解答:

你不用对车辆损失予以赔偿。民法典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你承租了捷达轿车就对它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现该车虽然毁损灭失了,但并不是由于你保管不善造成的,因此你不用赔偿该车的损失。不仅如此,民法典还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现由于不可归责于你的原因导致了车辆无法按约定用途使用,你不仅不用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某旅游公司减少租金。

二、租赁物损毁在民法典中的赔偿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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