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管辖分为以下四种:
一、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
二、级别管辖,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
三、移送管辖。
四、指定管辖。
一、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方式有哪些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方式:
(一)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有何区别
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的区别如下:1、移送的原因不同,移送管辖的情况为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但是发现存在管辖权错误,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权转移的情况为上级法院或者下级法院有管辖权,但是存在不适宜行使的情况,例如涉及到院长回避等情况;2、处理方式不同,移送管辖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管辖权转移发生在上下级法院或者同级法院之间,可能是级别管辖转移,也可能是地域管辖转移。
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区别
级别管辖是纵向意义上的,是指具体案件应该由哪一级别的法院管辖的问题;地域管辖是横向上的,是指具体案件应当由哪一个地域的法院管辖的问题。二者结合起来才能够确定一个具体案件的管辖法院。在三大类诉讼中,均需要首先考虑案件管辖问题,确认管辖法院。以民事诉讼为例,一般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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