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的人,不履行该防止义务,以致发生危害结果,有的也可以由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具体说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通常以作为方式完成的犯罪。
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三种见解:
1、把不实施期待的一定行为并导致一定结果方构成犯罪的叫不真正不作为犯。
2、把不作为方式构成通常以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称为不真正不作为犯。
3、依据法规的规定形式区分真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
1、不真正不作为犯之防止法益侵犯危险现实化的义务来源
对危险源(人、物或者行为)处于支配、控制、管理地位。正当行为可能导致过当结果,则有防止义务;犯罪行为有导致更严重结果的危险,有防止义务;他人可以成立有义务者成立的不作为故意犯罪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针对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对脆弱法益主体具有保护、照顾、照看关系。没有特定职责并偶然经过法益侵犯现场的人,没有防止义务;与脆弱法益主体建立排他性支配、控制关系,有防止义务。
对法益侵犯发生的空间、领域、场所或者建筑物具有排他性的管理关系。
防止义务的来源可能源于以上原因之一,也可能具有数个义务来源;数个负有防止义务的人都不履行义务的,都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甚至成立共犯。
2、作为可能性
只要履行义务对行为人没有生命危险,行为人就应该尽其所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3、结果回避可能性
不履行作为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只有行为人履行其义务可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回避可能性),才能将危害结果归属于不作为行为;否则只能将危害结果归属于危险来源。
4、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
作为方式表现为制造特定法益侵犯危险,故只有行为人负有防止相同的法益侵犯危险义务,才可能成立相应犯罪。
5、持有是一种作为方式
如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
持有行为是一种作为方式,只要行为人支配控制特定物品即可,与行为人是否依法上交特定物品无关。
只要处于行为人支配和控制的领域、场景,包括让第三者保管(第三者知情的,则可能成立共犯),都可以认定持有;将特定物品置于广场、马路边等他人容易发现的公共场所,不能认定持有。
持有性犯罪具有兜底性质:难以认定其他犯罪时,才考虑持有型犯罪。制造后又持有,属于吸收犯,以重罪(制造犯罪)论处;走私、出售(贩卖)、运输行为本身就包含持有,不以持有论。
故意持有有多种犯罪对象,成立多个持有型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认定是需要上述不同的条件来进行适用的,不同的违法事实后果所认定的具体事项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对认定的结果有异议的还可以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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