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在离婚诉讼或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过错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一方造成的损失,由过错一方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现行法律不支持婚姻赔偿。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离婚时未提起的,离婚后不能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什么情况下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1、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2、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全文54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