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商品房买卖的建筑面积与实际面积之间的差异应在以下范围内:即差异的绝对值不得超过或等于百分之三(3%)。若在这个区间内,则买卖双方将依照原先的合同条款,以实际测量出的单价来进行结算;但如果差异数值超过了百分之三,那么买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而无需退还房屋。对于实际面积大于约定面积的情况而言,如果差异的比例在百分之三以内,那么多出来的部分将由买方自行补足;然而,如果差异的比例超过了百分之三,那么多余的部分将由卖方负责承担。反之,如果实际面积小于约定面积,且差异的比例在负百分之三以内,那么少掉的那部分房价以及相应的利息都将由卖方予以返还给买方;但是,如果差异的比例超过了负百分之三,那么少掉的那部分房价以及相应的利息都将由卖方双倍返还给买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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