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岁的靳先生称他被邻居王先生家饲养的藏獒咬伤腿部,身体和精神受到极大伤害,在与王先生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靳先生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为他购买保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消除危险。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靳先生的诉讼请求。
靳先生起诉称,2009年8月5日上午,他在回家的路上途径邻居王先生家门口时,王先生家饲养的重约100多斤的藏獒突然扑向他,将他的腿咬成重伤。后靳先生的妹妹将他送到医院,五次共打六针狂犬疫苗。靳先生认为,王先生饲养藏獒,看管不到位,任凭其随意咬伤行人,造成他被咬伤,身体和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因此要求王先生为他购买藏獒狂犬致人重伤潜伏期保险一份,并要求王先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营养费5000元。此外,靳先生认为王先生饲养大型犬只对他人存在危险,因此要求王先生消除危险并向他赔礼道歉。
法庭审理过程中,王先生辩称,咬伤靳先生的狗是松狮,而不是藏獒。狗是他的,是买来陪与他同住的舅舅的。当日,靳先生骑着自行车,车的响声比较大,可能对狗产生刺激,所以将其咬伤。事后,他们带靳先生去医院注射了疫苗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也带着礼品去看望了靳先生。狗咬伤靳先生时只有几个月大,出事后狗就被处理了。王先生称狗咬伤人,他觉得很对不住靳先生,他当庭向靳先生表达了歉意。但王先生认为靳先生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营养费及保险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饲养的犬将靳先生咬伤,王先生应对靳先生因此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靳先生要求王先生为其购买犬致人重伤潜伏期的保险,不属法定赔偿范围,法院不予支持;靳先生要求王先生将咬伤他的犬处理掉,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王先生赔偿靳先生营养费30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4000元,由王先生向靳先生赔礼道歉(已履行),驳回靳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该判决,原被告双方尚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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