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区别有:合同生效日期不同,质押合同自质押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担保期限内担保物归属对象不同,质押合同担保期限内担保物归质权人占有;抵押合同担保期限内担保物不归债务人占有。法定其他区别等。
一、哪些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合同
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有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等等。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二、质权指的是什么
质权指的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保证债权的履行,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优先赔偿其占有的财产。质权的特征是:
1、质权是为履行担保债权而设定的,属于主债权的担保物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质权人可以优先受偿质物;
2、质权是一种动产物权,不能对不动产设定质权。此外,权利也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称为质权;
3、质权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质权设立时,出质人应当将质物的占有移交给债权人。
三、质押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
质押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四)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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