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合约中所规定的交付日期在原则上是允许进行变更的,然而这种变更需要服从于特定条件并且依照相应的程序进行。
首先,必须得到双方的协调与同意。因为,这份合约是卖买双方意愿自治的明确体现,只要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就有权利对交付日期进行修改。
其次,必须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该协议应详尽地列明新的交付日期以及可能涉及到的违约责任、赔偿等相关内容。
此外,这些变更也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商品房预售和交付期限的强制性法规。比如,开发商不应该因为延期交付而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关于“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规定。最后,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政府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延期交付,开发商应该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购买人,说明原因并且预测新的交付日期,同时还应该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果延期交付不是由购买人的原因引起的,那么开发商应该根据预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例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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