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共有关系中的权利主体。船舶共有是指船舶的所有权属于两人以上共有。在国际上,对于船舶共有是否兼有民法债权上的合伙关系,看法不一。大多数学者持否定观点,主张船舶共有仅有物权的共有关系,并无债权的合伙关系。如法国、德国及英美学者。因此在大多数国家的海商立法中,为了区别合伙共有对船舶共有作了特殊规定。
主要表现在:
1、在合伙共有中,合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不得将股份转让给第三人。而在船舶共有中,各共有人有权处分其应有部分,只有在因共有人的处分致使船舶丧失原有国籍时,才应得到全体共有人同意。
2、在合伙共有中,对于合伙债务,与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各合伙人负连带责任。而在船舶共有中,各共有人对利用船舶而产生的债务按其应有部分比例负担。
3、在合伙共有中,对于共有财产的使用和管理,除另有约定外,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而在船舶共有中,对船舶的事务,由半数以上,并按其应有部分的价值总和超过半数的共有人同意决定。
4、合伙共有关系,于共有人之一死亡、破产、丧失行为能力时终止。船舶共有关系不受共有人之一死亡、破产、丧失行为能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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